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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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行规行约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行规行约

 

为促进我省有机农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有机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规范有机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为: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是加强对全省有机食品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的准则。

第三条 有机食品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文明、诚信、守法、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习有关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政策法规及知识,自觉遵守《食品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等有关各项法规标准

  第五条 强行业自律,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诚信、有序、有效的良性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建立和落实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和食品出入库制度。

第六条 建立有机食品经营活动中疑难问题的报告制度,收集、整理有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报,通过协会反映或协调解决;

  第七 提倡行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共同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并在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九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行业调研,为发展我省有机食品产业出谋划策,积极向协会和食品主管部门反映我省有机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提倡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并建立健康有序的人才交流机制。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组织实施有机食品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有机食品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评比的结果在协会内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进行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协会秘书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秘书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在协会内部通报、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非会员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协会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要求调查并跟踪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的主管部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检举协会秘书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由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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