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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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有机2024】第02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先进性市场标准,规范有机农业生产与经营行为,核心关注食品安全,引领有机农业行业规范化良性发展,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树立行业典范,与市场普通农产品流通区隔化,为真正实现产品“优质优价”提供可靠保证,维护和提高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专属知识产权的有机农业”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认可的放心食品。

    第三条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商标权属于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所有。

第四条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农业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完全达到国家有机认证标准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而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取得认证机构颁发“有机认证证书”的会员企业设立,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有机农业集体商标”。

第二章  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

   第五条有机农业集体商标”注册图形如下:注册时使用单色(纯绿色反白设计),使用时以下四种表现方式均可使用,印刷在产品标签或产品外包装盒(纸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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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有机农业集体商标”色标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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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机农业集体商标”设计正常尺寸和设计寓意

1、“有机农业集体商标”图形正常尺寸为圆形,直径为33mm,协会授权使用该商标单位可以根据产品标签(包装盒)、纸箱等设计需要进行按比例放大/缩小,但是颜色必须按照商标本身确定的颜色标准来执行,不能随便改变商标颜色,否则取消使用授权。

    2、商标设计寓意:商标整体外形为圆形,寓意农产品来自于地球(大自然);商标天然山水田地寓意提供安全食品的大自然是有机产品的生产基础山峰叠染寓意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与嘱托;绿代表着植物,食品来自于绿色植物,人类食品的源泉。

第三章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八条  使用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服务品质需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市场准入标准,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

2、经营合法合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取得“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使用权企业都要参加协会的年审未获得续期使用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协会有权追究商标侵权责任

4、获得授权使用企业必须承诺其在农业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完全达到国家有机认证标准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而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取得认证机构颁发“有机认证证书”的会员企业。

  第九条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授权使用证》;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设计稿原文件);

3、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放心食品集体商标”使用规范

1、“有机农业集体商标”必须得到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书面授权方为有效,授权使用第一次有效期为1年,授权使用第二次有效期为3年,授权使用第三次以后有效期统一为5年。

2、“有机农业集体商标”如果使用在有机生活餐厅上,则该公司产品必须满足团体标准T/GDOAA 0019—2022《放心农副产品流通评价实施细则》方可授权如果使用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上,则该公司产品必须满足团体标准T/GDOAA 0008-2022 《放心食用农产品评价实施细则》方可授权如果使用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上,则该公司产品必须满足团体标准T/GDOAA 0019—2022《放心农副产品流通评价实施细则》方可授权

3、取得“有机农业集体商标”前提条件是:协会的会员企业,承诺使用T/GDOAA 0008-2022 《放心食用农产品评价实施细则》T/GDOAA 0019—2022《放心农副产品流通评价实施细则》系列团体标准,无条件自愿接受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的质量监督和审查,企业须同意协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现场验厂评级要求和产品接受协会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的现场取样检测或验证,产品流通领域的随机抽样检测,产品包装生产线必须安装协会专属知识产权的一物一码溯源码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放心食品要求。

第四章   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服务上或服务人员的工作服、工卡等载体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有机农业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第十二条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有机农业集体商标”服务的质量和声誉,保证服务质量稳定;

    2、接受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对服务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有机农业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有机农业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有机农业集体商标”

第五章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是“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协会成员对《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非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服务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非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授权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秘书处决定。

   第十八条  “有机农业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商品,企业评审、溯源系统开发与维护费、溯源码硬件设备、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有机农业集体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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